中国电影电视网影视制作中的《演员委托合同书》、《职员委托合同书》、《执行制片人委托合同书》、《导演委托合同》、《制片主任委托合同书》、《摄影师委托合同》、《美术委托合同》、《词曲委托创作合同》和《配音艺员委托合同》这些合同均为使用主创人员的合同。我们在这里没有提起聘用或雇佣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可以用与上述人员签署委托完成某项工作的合同来实现上述人员的具体受托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都归属委托方所奇的目的,当然这里包括委托事项产生的著作权。这里的好处就是,可以完整地享有受托者产生的所有工作效果,但不足之处就是责任变大。
在这类合同中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中国电影电视网对演员的表演成果这类邻接权的保护,中国电影电视网在合同中要约定明确包括影视制作的制片方与出品方能否使用演员的肖像、怎样使用、是否付费等内容,否则影视制作的制片方与出品方可能面临被诉的危险。
《灯光设备租赁合同》、《买卖化装品合同》、《场地租用合同》和《设备租赁及后期制作合同》,这里的四个合同是在影视制作中经常遇到的合同,基本是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鉴定,并无特别之处。只需按照制片方的需要完成拍摄的需要签署即可。在此仅对《设备租赁及后期制作合同》做出说明,在影视制作中,拍摄及制作的设备是极其重要的,价格也是相差很远,但现在在制作中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高清晰摄录设备的使用,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完全实现高清晰电视信号的转播,所以高清晰电视转播就是有待行使的一项权利,即高清晰电视转播权。这个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播映权包含的范畴,但在转让播映权时应考虑到高清晰播映权的权利问题。
2024-12-14
2024-11-28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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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